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课堂教学质量,严格教师课堂教学
管理,规范教师课堂教学行为,提高教学运行管理效率,调动教
师教学积极性,促进学院教学质量全面提高,特制定本规范。
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
和国教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职业教育法》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《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
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》、教育部《加强课堂教学建设、提高教学
质量的指导意见》以及《新澳门免费原料网大全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
等相关规范,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操
作规程。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。
第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,是教师为学生传授
知识、培养能力、培养习惯、教书育人的主要场所,教师应把课
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,做到爱国守法,敬业爱生,教书育人,
严谨治学,为人师表,用科学精神、精湛专业和人格魅力教育和
感染学生。树立正确的教育观、学生观和质量观,改革课堂教学,
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四条 本规范适应于所有课堂及任课教师。
第二章 任课
第五条 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有关规定,取得教师资
- 2 -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,方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。新
参加工作的教师(含新入职本校的教师),均需参加岗前培训,
考核合格后,方能取得任课资格。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原则上须
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。教务处、质量管理中心和人事处联合审查
其授课资格。
第六条 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(有特殊要求的课程除外),
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。
第七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二级学院(部)下达,无特
殊原因,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教学任务。
第八条 教师应完成相应的教学工作,包括理论教学、实训教
学、岗位实习指导和作业批改、辅导答疑、考试及成绩管理等日
常教学工作。教师还应积极完成相应的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
学改革等任务。
第九条 主讲教师对本门课程建设提出统一要求,并对所主讲
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。
第三章 备课
第十条 教师授课前,要分析学情,了解学生的专业培养目标
及课程体系,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
和作用,充分了解本课程与先修和后续课程之间的关系,处理好
与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。
第十一条 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,熟悉课程体系、
范围和基本内容。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,结合学生实际,合理组
- 3 -织教学内容、选择教学方式和考核评价办法。要根据学科和行业
前沿的发展和科学研究成果,及时更新教案内容。
第十二条 教材选用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,原则上选用优秀
规划教材。认真钻研教材,掌握教材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、结构
体系,明确各章节的重点、难点。广泛阅读相关文献并选定相应
的教学参考书。
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制定《课程授课计划》。
多名教师开设同一层次的同一门课程时,由教研室组织课程组集
体备课(说课),统一教学要求,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借鉴。
第十四条 完成专业空间、教师空间和课程空间网络资源建设
任务,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,编制好讲义或教案,选择合理的
教学手段,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。
第十五条 编制好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(包括大纲、教案、教
材、课件、实训资源等)均属学校的教学资料,在任课结束后收
集整理并由二级学院(部)归档。
第四章 课堂教学
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课堂进行的讲授和指导。教师
应按照课程授课计划上课。
第十七条 教师上课时应携带课程标准、授课计划、教材、教
案、成绩册等教学资料。
第十八条 教师在每学期第一次授课时,要以适当的方式自我
- 4 -介绍,告诉学生联系方式及辅导方式,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,向
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、教学内容、教学要求、考核方式等事项;
向学生提示本课程的学习方法;对学生的出勤、课堂纪律、课堂
笔记、作业、学习等提出明确要求;对学生进行 3-5 分钟的课堂
纪律要求方面的专题育人教育后,方能开始正式上课。
第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好学生考勤、课堂纪律、课
堂学习质量、课外作业或项目完成情况的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记录,
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记录表是否按照授课进度认真如实填写,纳入
教师个人岗位职责考核和质量管理中心日常教学督查的检查内容
之一,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记录作为学生初修、补考平时成绩认定
的重要依据,且平时成绩须在教学过程中同步公布做到公开透明,
并说明平时成绩、末考成绩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
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。
第二十条 教师一般应提早 5~10 分钟进入课堂,当上课铃声
响后,教师应语言表达“上课”,之后班长宣布“起立”,教师问“同
学们好”,之后同学问“老师好”,教师宣布学生“请坐”等礼仪和教
学组织程序 。
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灵活运用各种教学方法,不断改进教学方
式,不仅要讲授知识,还要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
力。克服满堂灌的现象,切忌照本宣科,罗列堆砌,平铺直叙。
第二十二条 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和维持课堂秩序。教师
上课前必须先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点名或考勤,并在学生课程平
- 5 -时成绩记录表上如实做好记录,严格执行教师课堂管理“一课四责”
制,教师应对无故缺席或迟到、早退,打瞌睡、玩手机等不遵守
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制止,如果放任,视为教师工作
失职,对于教师不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,不认真备课、课堂准
备不充分、课堂不管理、课堂教学状况差,轻者学院通报,重者
终止聘用合同。
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,及时听取学生对
课程教学的意见、要求与建议,根据反馈情况及时调整,力求教
与学的协调一致。
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内应保持衣冠整洁、仪表端正、言行
文明,原则上必须站立讲授。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通讯工具,严
禁接听、拨打电话、收发信息等。
第二十五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要求学生将手机等通讯设备
上交到教室指定的位置。
第五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
第二十六条 课外辅导是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辅导课外
学习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钻研、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。
包括: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,指导学生复习和预习教材、查阅
文献资料和阅读参考书,指导学生善于安排学习内容,合理利用
业余时间,指导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的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等。
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多接触学生,了解学生学习情况,
征求对教学的意见。
- 6 -第二十七条 要利用网络等多种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、答疑。
辅导答疑以个别进行为主。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,也可
进行集体辅导。
第二十八条 在辅导答疑时要着重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,启
发学生思考,改进学习方法,并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。对基
础较差、学习方法不当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应予重点辅导帮助。
第二十九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,让学生更好地消
化、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,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
而布置的学习任务。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,布置适量作业(含思
考题、讨论题),并确定作业的内容、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。
第三十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,教师应按时批
改作业。批改作业应认真、仔细。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
批评教育;对潦草、马虎、不符合要求的作业,应退回重做。对
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,教师要专门记录,并且向学生作进一步
讲解或加强训练。
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好记录(填写
学生课程平时成绩记录表),并按一定比例计入修读课程平时成
绩。
第六章 实践教学
第三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、提高实践动
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,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
地位。实践教学包括认识实习、实训课、社会实践课、课程设计、
- 7 -岗位实习等。
第三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教学标准和实践教学管理
要求组织教学,不得随意减少实训项目或实训内容。
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实训准备工作,包括理论讲述和
预备实训。
第三十五条 学生实训操作前,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、扼要
地讲清实训的目的、内容、要求,仪器设备的性能、操作规程和
注意事项等。在实训过程中,教师要对学生实训情况进行观察,
解答出现的实训现象和疑难问题,指导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
备和观察、测量、记载、处理各项数据及结果分析、撰写实训报
告。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。
第三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实训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,加强对
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,积极开设综合型、设计型和创
新型的实训。
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训报告的质量
以及考勤情况等,综合评定学生实训成绩。
第三十八条 各类实习(含岗位实习)是在教师的指导下,应
用所学知识进行实践的过程,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。实习是涉
及多方面内容的活动,各专业要指派有经验的教师(或聘请实习
单位的有关人员)予以指导。
第三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实习标准
要求,编写出实习指导书,对实习的目的、内容、时间安排、注
- 8 -意事项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,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或内
容。实习前要选择好实习场所,或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,做
好各项准备工作。
第四十条 实习应以学生独立操作为主,指导教师示范表演、
讲解为辅。
第四十一条 实习结束后,教师应认真进行书面总结,并做好
交流工作。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做好学生的鉴定,并评定学
生的实习成绩。
第七章 课程考核
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
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,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个教
学环节(包括军训、实训、实习等)结束后均应进行考核。
第四十三条 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,结合课程实际,对考
核评价方式进行改革。
第四十四条 提前结课课程的考试工作由任课教师向二级学
院(部)提出申请,二级学院(部)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,同时
向教务处备案考试具体安排时间,教务处对提前结课课程的考试
工作进行抽查。
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标准(含考核评价标准)
进行命题。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、基本技能的掌握
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注重考核对启发学生创
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。
- 9 -第四十六条 加大过程性考核比重,综合成绩评定应客观、真
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。职业基础类(A
类)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30%,平时成绩占 70%;
职业技能类(B 类)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 20%,
平时成绩占 80%;职业训练类(C 类)课程全部由平时成绩构成。
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题库制度,每开考一门课程,必须出
不少于 2 套试题及答案,其重复率不超过 25%;同时实行抽题制
(含补考),补考原则上必须由非主讲教师改卷,对考试或补考
课程全部实行复核制度,复核率不少于 25%。对于考试漏题、改
卷放水的,将按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。
第四十八条 应做好试题保密、监考、评阅及试卷分析、成绩
录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。
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
第四十九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它教学活动中散布违
背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,
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。
第五十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,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
学环节,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调课、停课、私自请人代课、更换教
室等。
第五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、下课,不得迟到、早退,上课
期间不得吸烟、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、做与教学无关的事。
上课需要使用手机的课程,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前(提前一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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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质量管理中心申报同意后方可使用。
第五十二条 对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病假、特训和参赛等正当事
由缺考的学生应安排补考;
第五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,严肃考试纪律,不得泄漏
考题,认真按监考要求做好监考工作,考试结束后认真评阅试卷,
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。
第五十四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,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整
理、归档工作,不得私自截留教学资料。
第九章
附则
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
原《课堂教学规范》同时废止。